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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用什么做预算(公路与市政道路工程预算定额分析有何不同)

时间:2023-03-11 作者:admin666ss 点击: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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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与市政道路工程预算定额分析有何不同?

1、公路工程中直接工程费中的工料机是实际发生、并列入概预算定额的费用,并作为后面其他工程费的计算基数;市政工程中直接工程费确实定额基价中工料机费用组成来作为后面措施费或间接费计算基数。也就是公路定额中基价仅仅是个参考数值。可以从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中给它们定义出的文字描述来理解其不同含义。 2、公路工程直接费中其他直接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工程费。市政工程直接费中措施项目费分为通用项目费和专业项目费,通用项目费一部分以(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为计算基数,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一部分据实计算,如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专业项目措施费中是根据专业特点建设地点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这中间是二者存在差别的最大之处。 3、间接费规费计算公路工程中是以各类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数,市政工程是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材料价差综合为计算基数。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公路工程是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市政工程中道路桥涵专业是(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给排水燃气热力管道专业是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4、利润计算在公路工程中是以{直接费+间接费-规费}为计算基数的,在市政工程中是(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的。 5、在市政工程中还有一个公路工程造价计算中所没有的项目就是价差计算和其他项目费用。价差计算是市政工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费用,他直接代表了现实意义中的造价内容,在预算中“指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为定额取定价,实际价格与定额取价不同时,其价差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好或参照由各地市发布的信息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约定。” 市政工程中,之所以采用价差调整是因为它的材料种类繁多,并且受地域差别影响较大。在计算材料价差是要注意这句话“其价差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好或参照由各地市发布的信息价格计算”,首先是市场调查价,其次才是各地市发布的信息价格,但在合同文本中一般规定为各地市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和基期价格比较计算价差,而定额站公布的信息价一般滞后一些,与市场实际价格会存在很大差额,采用市场调查价比较合理。 6、市政工程中的其他项目费用,在公路预算中为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费用,一般不为承包商计算的施工预算;但是市政工程其他项目费用包括有无负荷联合运转费、总包服务费、停窝工损失费、工程变更签证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费几项组成,这些费用组成是和市政工程特点性质有很大关系,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计算,如停窝工损失费、工程变更签证费等,或按照规定的计算,如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费、总包服务费、专业分包工程管理费等几项。 总之,造价中预算编制在本质上都是归于趋同,不同之处是在于采用行业标准、地域差别、规范规定和计算细节问题,但大项费用组成是趋于一致的。

公路工程预算财务费用包含什么?

公路工程预算财务费用指施工企业为筹集资金提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公路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几种?

公路工程设计一般分为3种。1、一阶段设计:适用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也称为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相应采用一次定测,即不经过初测和初步设计,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修建原则和路线走向方案,在现场进行方案比选与优化,及时完成纵断面设计、横断面设计以及桥涵、防护工程等的布置,以便及时综合检查和修改。对地形十分复杂、现场定线很困难的地段,也可先测导线、测绘地形图进行纸上定线后再实地放线。3、两阶段设计:公路设计一般都采用两阶段,包括:初测--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设合同和初测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定测合同和定测资料编制。3、三阶段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计中的机电设备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测----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定测----技术设计----修正概算;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测设合同和定测、详勘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复的技术设计、测设合同和补充定测、补充详勘资料编制。

交通设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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