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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包括监控设施吗(是否监控须乘客同意调视频须授权)

时间:2023-03-15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7次

关于【交通工程包括监控设施吗】和【是否监控须乘客同意调视频须授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热烈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们会积极回复。感谢您的收藏与支持!

交通工程包括监控设施吗,是否监控须乘客同意调视频须授权?

本身就是做车载监控这个领域的,车载监控录像装在网约车上,是滴滴为了保障乘客安全所做的努力,是否监控须要乘客同意这种行为是尊重乘客隐私权的一种表现,你如果觉得监控侵犯了自己乘车的隐私,可以选择不打车或者换乘其它交通工具,但作为滴滴,他们有权提醒乘客为了保障乘客安全安装了车载设备。

安装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可以有效降低司机的犯罪率,他自己知道车辆装了监控,行为自然会检点很多,即使万一司机一时邪念,后期处理也有证可依。

至于乘客同意调取视频须授权的问题,这也是尊重乘客隐私的一种表现,视频监控没有相关方面的授权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法调取视频。

总之,滴滴在郑州等城市试行车内录像监控是一种进步,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同时也能促进车载设备行业的发展,这种事就应该推向全国。但是在采访中还有一部分乘客不能接受滴滴在车内安装监控录像设备,觉得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你怎么看?

高速公路监控员具体是做什麼的?

做为监控中心的一员,熟练掌握监控员的业务知识与设备操作技术。同时,时刻与管理处、各站、稽查、路政积极配合,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所接的每一个来文、来电、来访总是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向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整齐上岗,使用文明用语。监控部门与收费部门一样都是窗口行业,接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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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公路附属设施包括:

1.交通安全设施,如:护栏、反光标志、防眩设施,危险路段的反光镜、警告标志等。

2.交通管理设施,如: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紧急电话、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

3.防护设施,如在积雪、积沙、坠石等地段设置的防护设施。

4.服务设施,如:高速公路的服务区。

5.公路管理房屋,如公路养护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房等。

6.绿化设施。

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监控视频为什么可以被调取曝光?

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并公布监控录像属于违法行为,传播和公布他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社会上的监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公安摄录摄像头(含治安摄像头和交通违法摄像头)、涉密或金融机关为监控或安全防卫所用摄像头、物业公司或业主自行安装使用的摄像头。

由于存在密级和使用权限,前两种摄像头普通公民无法接触,但对于一般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部设置的摄像头,公民是否有权调阅,很多人却并不明朗。

从功用角度看,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内部、楼道和电梯内部的摄像头,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小区治安安防等级,减少违法犯罪的产生,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作为证据依法调取,此外对于电梯内部摄像头,还兼具有在电梯故障时,观察和联系轿厢内部人员使用。

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两项:保障治安和便于救援。

那么普通公民是否有权利调取小区摄像头?

一、小区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的监控视频,但仅限于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寻找证据线索等正当事由,且不得复制提取。

小区内部摄像头,涉及到小区业主的个人隐私,如果监控视频不加限制地流传将对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除非有正当事由,否则普通公民无权查看监控视频。

所谓正当的事由,主要包含寻找遗失物、寻人、查看违法或犯罪线索,如业主家中遭遇盗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帮助其调取相关视频进行确认;但如果将视频用于捉奸、打探他人行为踪迹等目的,则无权接触视频。

即便小区业主可以查阅监控视频,也无权将视频进行复制调取,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由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取并保存于办案机关。

交通工程包括监控设施吗(是否监控须乘客同意调视频须授权) 热门话题

在陈翔的这起案件中,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小区楼道内监控视频并传播到网络媒体,不仅其个人涉及违法,作为物业公司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在陈翔的此次案件中,虽然视频的流传也许并非物业的保安所为,但客观上看,物业保安未能对其控制的监控视频内容进行有效的保管,造成视频外泄,同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私自公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和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每个公民都正常享有隐私权,不存在任何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可以成为他人用以私利的工具,尤其为娱乐八卦而肆意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更属拙劣。

当下互联网络中存在一种极为矛盾的现象——

当他人被爆出某些行为时,很多人为满足自己的八卦之魂,而不断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不加选择地公布到网络媒体中;而当涉及隐私的矛头指向自己时,又呼号着要求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典型的例子便是2017年8月12日发生于南京南站的猥亵儿童一案,当该起案件被爆出时,有人指出照片中人可能是其同学李某某,随后众多网友不加辨别对李某某立即实施人肉搜索,随即李某某成为网民口中的“禽兽”、“人渣”,并声称要将其化学阉割,而无论李某某如何申辩,网民依然乐此不疲对其进行人肉攻击。最后,当真凶落网后,遭受暴风骤雨攻击的李某某,却没有得到其应得的道歉,曾经声称对其化学阉割的人,也像没有做出此事一般消失不见。

相反的例子则是前不久爆出的360“水滴”视频一案, 自从文章《一位92年女生致信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爆出360摄像头会将摄录的内容上传到直播网站后,众人纷纷对该事件表示出忧虑,均表示出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应当遭受侵犯。

那么同样的个人隐私,为何沦落到他人身上时,就可以成为满足自己一己私利而任意传播和使用的工具,而放在自己身上时,却又成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陈翔的这起案件,仍然属于网络暴力范畴之内,同样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3〕12 号)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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