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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谁管理公司(公安机关说的六处是什么)

时间:2023-03-14 作者:admin666ss 点击:22次

关于【交通设施谁管理公司】和【公安机关说的六处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热烈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们会积极回复。感谢您的收藏与支持!

交通设施谁管理公司,公安机关说的六处是什么?

公安局(厅)六处对应公安部六局(出入境管理局)则是出入境管理处。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运政这个政是什么意思?

路政

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法保护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运政

运政稽查的目的是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运政稽查职能的发挥和延伸,就是要求我们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运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手段,调整思路、改进方法,并运用现代化的运政管理手段,加强内设部门间的协调交流,在道路运输管理中探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好做法。

一、运政管理的现状

1、积极因素

道路运输作为覆盖领域最广,线路最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运输形式,以前在某种程度上是地域内的开放,地区间的封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的制定出台,为从根本上整治运输市场秩序建立了法治基础。这部法规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打击车辆超载及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交通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培育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和秩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立法空白。

2、消极因素

立法本身存在缺陷,《道条》的有效实施,的确为推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我国道路运输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个别细节方面,尤其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有个别条款还存在可×作性不强的现象。另外,国务院整顿执法部门统一着装工作,运管部门不属于统一着装之列,虽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于参加治超一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暂缓脱装,但还是给我们交通运管部门的现场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我市稽查人员虽然着装上路检查,但有时很难得到部分经营业户的认可,甚至被认为是乱着装,以至在现场执法中矛盾增多,增加了查处违章行为的难度;(2)查处的违章数目也在逐渐减少,违章案件处理率(结案率)明显降低,对群众举报的违章案件有时很难即时查处或很难查处;(3)很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士气低落。

二、运政稽查职能的发挥

稽查工作目前检查项目:主要是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和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查处。主要是在路上流动巡查,发现车辆有违章嫌疑,拦截该车取证并现场制作,对现场能采集的证据登记保存。在实施和整顿着装后,现有的查处违章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管理的要求了,必须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稽查职能。

1、强化对营运班车违章停靠的查处,从重检查转向重取证,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在年底实施网上稽查后,可以采取对部分车辆采取不扣留证件的方式,而是依据所取得的证据,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邮寄至该车所属单位,或者先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该单位来接受处理,尽量减少与违章当事人发生正面矛盾和冲突的机会。

2、强化对无证经营“黑车”的查处。根据江苏省《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按照以上规定,运用现代化的取证工具和手段进行取证,要拍摄到从乘客上车,谈价、到达地点、下客、付款的全过程,在适当的时间(当天或以后)采取堵截的方法予以查扣。对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证经营行为并得到及时查处的,予以奖励。

3、强化对货运车辆的检查。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查处应作为以后道路运政稽查工作重要的检查项目。如:擅自将原车型改成其他用途的车辆、擅自更换发动机、擅自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擅自对机动车外形加长、加宽、加高等,都可以按照《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进行处罚,这一违章项目在江苏的淮安、宝应等地已经开始查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宿迁市稽查大队还将其作为最主要的日常工作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4、强化对危险品车辆的检查。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危险品车辆的查处。《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赋予交通部门分别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人员、车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经过调研,目前在淮安地区由于其危险品生产企业较多的特点。淮安地区的运政稽查部门将该条作为主要的检查项目,我市也具备此优势,可以作为日常检查的一种重要项目。

5、强化对驾校和教练车辆教练员资格的检查,是运政稽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稽查人员可以不定期的对驾校教练车辆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

6、强化水路运政稽查是运政稽查职能发挥的有效尝试。我市运政稽查大队于今年九月份开始从事水路运政稽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执法人员从事水路运政稽查的时间都较短,目前查处的违章项目仅仅限于无证营运和未使用货物运单两项违章行为的查处。稽查人员应深入研究各项水路法规,充分运用相关水路运输法规中的检查项目。如加强对正确使用运输票据和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等的处罚项目。

三、关于运政稽查职能的延伸

1、我市运政管理部门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运政管理人员128名,其中运管所22名,稽查人员16名,交管所人员90名,仅靠12名一线稽查人员对全市的道路和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明显力不从心。而乡镇交管所按照交通部运输管理体系三层五级制的规定,其实质应为乡镇道路运输管理站。由于历史和实际原因,目前仍然沿用交管所这一名称,但实质是绝大部分交管所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管运输市场的作用,而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用于“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工作。随着《道条》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的整顿着装工作的开展,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明确,市场管理、规费征收等各项工作也会无法继续开展。

所以如何充分调动乡镇交管所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对辖区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与稽查大队形成互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运输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才是我们运政稽查职能能否得到延伸之所在。

2、目前我省存在的多种交管所管理形式

暂且就叫“泰州模式”、“宝应模式”、“苏南模式”和“江都模式”吧。

(1)“泰州模式”:乡镇交管所同时挂运政稽查中队牌,每个交管所有两名人员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道路检查证件,赋予其上路检查车辆的权力,不断提高交管所参与运政执法的意识,与稽查大队形成合力,有效管理地方运输市场秩序。

(2)“宝应模式”:由交通局成立县级路政大队,主管县乡道路的路产路权管理和维护,并对过境车辆的超限运输进行查处,乡镇交管所同时挂路政中队牌,共同参与治超工作,并且行使交管所运政管理职能,参与运输市场管理。

(3)“苏南模式”:各乡镇交管所改名为运管工作站(已称运管站或运管所、市运管所改称运管处相以区别),设稽查中队,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履行运管(稽查)职能。

(4)我市交管所管理模式的新尝试

我市交通局通过 对周边县市的调研,综合了“泰州模式”和“宝应模式”的优点,自创“江都模式”,在市区挂牌成立县级路政监察大队,负责市、乡道路产路权的管理,并对乡镇交管所进行兼并整合,每个交管所执法人员都能达到10人以上,乡镇交管所同时悬挂运政稽查中队和路政监察中队的牌子,行使路政和运政管理职能。

以上几种模式可以说各有利弊,但是他们确实都解决了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和上路权和运政管理人手不足的问题。

3、如何更好地延伸运政稽查的职能

从交通行业现行管理和执法体制来看,运政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从省到县(市)大家各自为政,自成一个体系。这才是真正阻碍运政稽查职能有效延伸的瓶颈之所在。造成了交通执法部门内部队伍庞杂、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居不下等种种弊端。

在今年的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张春贤部长要求,积极研究探索综合执法的途径和方式,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为解决交通行业内存在的多种问题提供了途径,为我们运政稽查职能的有效延伸创造条件。我认为: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建议由省交通厅分别在道路和水上设立统一的专职交通稽查总队,陆上分别由道路运政、路政、征稽人员组成,水上稽查由海事和水路运政、航道人员组成。市成立交通稽查支队,区县设立交通稽查大队。实行垂直管理,明确划出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成立机构,统一机构名称;同时对乡镇交管所的人员进行整编,设立交通稽查中队(为区县交通稽查大队派出机构),尽快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文明执法.

国家铁路局是行政机关吗?

要弄清楚这个,需要先了解铁路的历史。现在已经没有铁路总公司这样的称呼了,应该简称为国铁才对。

为什么有局?有公司?这就要从2013年前后说起了

以前坐绿皮车的时候,新闻里经常会出现一个词,铁道部,铁道部的沿称颇有历史,从建国后,一直到2013年,大约50多年的时间里,铁道部一直负责着铁路客货运输,舟桥,行政法规制订这么一个混合型的即是行政部门又是市场运营主体的职能,直到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行了政企分开的改革,其标志就是把行政职能(监督法规执行,安全监督,技术标准运输安全等等)与企业职能(客货运,企业经营)两者分开,由此开启了中国铁路的新纪元。

以前的铁道部,2013年之后便不存在了

负责行政的那部分,归为交通运输部管,就是国家铁路局,在这之前邮政与航空已经进行了改革,加上2013年的铁路,统归到交通运输部,部下面设局,分为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航空局三个局,铁路局便是其中之一,是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复兴路6号院,在军博对面。

负责企业职能的铁路部门,便成立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本是1万亿,这就是为什么有一段时间大家都叫铁总,铁总这样的叫法。直到2019年,铁总改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也在北京市复兴路,不过是10号,就在隔壁,好办事。另外,以前坐火车时有铁路公安,也改革了,不属于铁路系统了,而统归公安部管理。

所以,演变是这样的,铁道部到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然后铁路总公司又变为现在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总公司这个名称现在实际上是没有了,以下我们称铁路集团公司。

国家铁路局是什么级别?与铁路集团公司是什么关系?

国家铁路局是副部级行政单位。那么国家铁路局与铁路集团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其实铁道部的改革并不是唯一,包括电信,邮政,航空,石油这些以前都是政企不分的,即是行业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也是参与者,政就是行政,企就是企业,这样就好理解了,行政字面上,行使政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组织,监管,管理这个行业内的法规条文,说白了,就是定规矩以及监督规矩执行的部门,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而铁路总公司,带有公司两个字的,都是经营以获利的,古语就说了,公呢,积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以求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通俗的意思就是大家一起凑钱,干一个事,然后把不利的因素摒除,把小的做成大的,在市场上挣钱,这就是公司,所以,这个公司和你我成立的小公司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区别在于铁路总公司的出资人是财政部,是央企,出次1万亿注册挂牌成立而已,而且由于铁路的战略意义,所以它还承担着一些国家交办的其它任务,所以在18个直属局之外(中国铁路广州局,济南局等),还有舟桥战备处。

2013年新挂牌的铁总,位置还是原来铁道部的位置

所以,这样就好理解了,铁路局是制定规矩(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安全等等),并监督执行的,事后核查的行政部门,而铁路总公司是在这个规矩和方圆内运输旅客物资,并获得应得利益的运营主体,两者并不互为隶属,这就类似于国家能源局,与中石化,中石油的关系一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小知识,火车站属于什么性质?归哪管?

火车站和航空站不一样,航空站是归地方管,而火车站却统属于铁路管,比如西安站就归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这个可能是改不了。火车站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从待遇上看,还是属于国企,比如西安站是特等站,站长是处级干部,但它严格来说又不算个企业,因为它又没有什么企业登记,它只能算是一个部门,这和铁路的段一样,是一种特殊的称呼。

西安站特等站

如果有一定年龄的人,大概都会记得铁道部,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大家还分不清,仍然叫铁道部,或者通称为铁路,铁老大,铁总,实际上政企分开已经10年,铁路的改革意味着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改变铁路固有的强烈的行政属性,又能激发市场机制的活力,所以,国家铁路局是交通运输部下面的副部级的行政机关,而铁路集团公司是一个运营铁路的央企。

毁我塑我 原创

马路上的减速带由哪部门去做?

公路上增设交通标志,增设减速带,或施划人行横道线,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范畴,道路交通安全则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法条链接:《公路法》

1、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3、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4、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5、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6、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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