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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属于商标哪个类(森林保护标志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2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1次

关于【交通设施属于商标哪个类】和【森林保护标志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热烈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们会积极回复。感谢您的收藏与支持!

交通设施属于商标哪个类,森林保护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天然林保护(以下简称“天保”)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天然林保护的符号意识,更好地营造天然林保护的社会氛围,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设计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以下简称“天保标识”),并以《关于启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的通知》(天综通字[2016]41号)发布使用。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发布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综通字〔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我办制订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

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办法全文

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天然林保护(以下简称“天保”)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天然林保护的符号意识,更好地营造天然林保护的社会氛围,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设计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以下简称“天保标识”),并以《关于启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的通知》(天综通字[2016]41号)发布使用。

第二条 为维护天保标识的严肃性,确保其使用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天保标识是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的特定标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机构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天保标识具有保护和宣传作用,在使用时不得在标识上添加、修改任何内容,包括样式、各组成部分比例、色彩、色调等,仅可同比例缩放使用。

第五条 天保标识在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标识圆圈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和胸章上的,标识应当置于臂章和胸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标识应当置于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第六条 天保标识在使用时,应当保持其色彩鲜艳、准确和整洁,易于辨认。

第七条 在天然林保护区域,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交通运输和通讯工具可以使用天保标识:

(一)各级天保管理机构、人员及森林管护站(所、点)等场所;

(二)天然林保护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等印刷品,天然林保护的徽章、奖章、证章等宣传品,以及用于天保宣传的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

(三)天然林保护的责任碑牌;

(四)天然林保护区域实施的植被恢复、森林抚育、森林改培等项目标示、责任碑牌;

(五)用于森林管护的交通运输装备,以及监控管护、定位巡护、通讯等设施设备;

(六)天然林保护的各种救灾防灾物资。

第八条 天保标识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商品的包装;

(三)公司的标识;

(四)非天保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五)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天保标识以外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

(一)从事天然林保护以外的人员使用天保标识的;

(二)非天然林保护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及其它场所使用天保标识的;

(三)不属于天然林保护的物品、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等使用天保标识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天保标识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要使用天保标识的,需经国家林业局天保办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天保标识使用规定的未尽事宜,由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休闲娱乐属于哪类标签?

休闲娱乐服务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4105群组。经统计,注册休闲娱乐服务的商标达875件。

娱乐服务商标注册属于第41类【4105组】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具体可注册的服务商标有:410004娱乐服务;410007演出;410014提供娱乐设施;410015无线电文娱节目;410027综艺表演;410030演出制作;410031电视文娱节目;410050提供娱乐信息;410064娱乐消遣信息等,一次注册可免费选十项服务,超过十项需另外加费用,注册娱乐服务商标时可将41类相关服务一同注册。

注册娱乐服务商标要准备好营业执照、商标名或商标logo、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代理书(代理机构代办需要)。

注册娱乐服务商标要先查询近似商标,否则很容易被驳回,注册娱乐服务商标只需几百块,但注册周期需要9个月的时间,可以在下方留电,我们客服按您需求帮您注册或购买娱乐服务商标。

影楼商标分类?

影楼商标是服务商标,不是16类.一般说来影楼商标注册跨几个类别,包括: 40类: 4011 影像加工处理服务 电影胶片冲洗400002,图样印刷400022,照相底片冲洗400023,照相冲印400089,照相印刷400089,照相凹版印刷400090,平版印刷400100,印刷400111,胶印400113,照相排版400114,丝网印刷400115,分色400107 41类:4105 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 一、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410006,电影拍片棚410008,电影制片厂410008,表演场地出租410013,电影布景出租410013,无线电文娱节目410015,唱片出租410018,录音制品出租410018,电影胶片出租410019,电影片出租410019,电影制作410020,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410025,电视机和收音机出租410025,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41002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026,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410026,戏剧制作410029,表演制作410030,节目制作410030,电视文娱节目410031,舞台布景出租410032,提供电影院设施410057,录音棚410063,盒式录像带出租410068,录相机出租410068,录像带出租410069,录像带制作410074,配音410079,音晌设备出租410085,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410086,摄像机出租410088,电影剧本编写410089,录像带编辑410090,录像剪辑410090,加副标题410093,数字成像服务410096,作曲410097,摄影报道410400,摄影410101,新闻记者服务410013,翻译410104,手语翻译410105,录像带录制410016,微缩摄影410182 ※译制C410002,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C410004,电影外语配音C410005,诙谐诗创作C410006 45类:4503 提供服装服务 晚礼服出租450046,服装出租450081 如有问题可发站内消息咨询

为什么行政法不属于民法典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调整范围的规定。

从比较法上看,在法、德、瑞、意、奥、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中,均未出现民法调整对象条款。调整对象条款同样是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型特征。

对于社会主义民法典中为什么需要调整对象条款,该问题可做如下的理解。在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中,整个私法领域、私人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公私法划分的前提下,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是清楚的,不需要再做界定。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则有不同,社会主义是在国家控制经济(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在经济生活和私人领域中切割出一部分交给民法调整。此时产生一个关键问题,即经济生活与私人领域中公权与民法之间的界线究竟何在,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中民法调整对象条款要说清楚的问题。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条款及相关理论的形成,还有一个应当提到的特殊背景,即改革开放之初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彼时国家致力于经济建设,在经济关系领域中,后起的经济法与民法之间存在适用范围之争,进而演化为部门法主导地位甚而学科主导地位之争。在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的大规模论证中,民法学者提出了影响至今的民法调整对象表述及相关理论。

【条文理解】

一、”民法”

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二、“调整”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制不同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一般标准,每一个法律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

本条的"调整",是指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所确认的禁止性或许可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和协调,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旨在达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竞争、公平、统一的经济生活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的目的。

三、“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

(1)法律地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的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当处于行政关系之中时,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但在民事关系中,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2)适用规则平等。任何个人,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不是负责人,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权力机关,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则平等适用,普遍拘束,除法律规定外,不存在任何特殊规则,不允许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适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四、“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条首先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同样属于自然人。按照《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认。机器人不具有自然生物属性,在现阶段法律不承认其为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

(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五、“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

(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

(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2.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条文适用】

一、民法的调整机制

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手段,一是民事法律,二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手段,主要是惩罚和保护。法律调整,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正常调整和诉讼调整。

正常调整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立法者意愿、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和谐的法律秩序。《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就属于正常调整的法律规范。

诉讼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法律秩序。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仲裁机构的民事仲裁,均使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恢复圆满状态,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之以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为或不为某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或救济。

二、如何界定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交通设施属于商标哪个类(森林保护标志管理办法) 热门话题

(一)理论探讨

法律调整对象理论的目的是界定各个部门法的边界。该理论假想了一种法律未调整时处于事实状态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基于不同性质被区分为不同领域,再由不同的法律去调整形成法律关系。那么,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平等主体关系”究竟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前的事实状态,还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后的规范状态,就需要细致鉴别与审慎处理。

就目的而言,“平等主体关系”是在试图界定一种事实状态,“平等”就是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具有这种特征的关系才会启动民法的调整。

然而,从事实角度来说,自然人之间的性别、年龄、智力、体力、天赋、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差异,都构成他们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法人之间因经济规模上的差异,事实上的不平等更明显;而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更无事实上的平等可言。因此,说民事主体在事实上或实质上平等是不可能的,若以这种平等关系作为民法的适用范围,等于说民法没有适用范围。

如果说“平等主体”所谓的平等是形式意义上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则这种平等是法律已经介入之后的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或结果,而不是判断民法是否应予调整的先在的事实标准。如果我们坚持以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那么我们又如何判断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呢?这时我们就不能再用“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来做循环论证,但这里又没有实质上的判断标准。实际上,若声称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等于是说属于民法调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这是没有意义的。这就使得“平等主体关系”丧失了判断一个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功能。

本条民法调整对象条款的功能,就在于界定民法的适用范围,但若顺着前述分析思路,该功能是无法实现的。出路是先界定公法的调整领域(公权隶属关系),然后非属公法调整领域的,都是民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非公法上的不平等,就属于私法上的平等。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我们应当采取先确立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来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以上思路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避免民法的调整遗漏,合乎“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立法目的。

(二)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中,界定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有重要意义,不仅决定当事人能否意思自治;还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以更加多样的方式介入社会管理与私人发生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

1. 物权关系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颇有争议。

民事合同论认为,此类合同,未被列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指行政协议。依照《物权法》规定,无论出让或划拨,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行为(第137条);此种设定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一种。

行政合同论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协议。第一,从目的要素看,国有自然资源基于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政府对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包括出让、划拨等,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服务目标。第二,从协议内容看,无论出让项目是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城市规划改造需要,均与政府履行行政职责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相联系。第三,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国有自然资源出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行政机关往往享有法定特权(优益权),例如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特点。第四,一些地方规章和司法实践将其作为行政协议。

由于最高法院《行政协议解释》并未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列入行政协议范围。一般仍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民事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山东、湖南、江苏、浙江等地已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列入行政协议范围。

(2)矿业权出让协议的法律性质本质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但是,最高法院《行政协议解释》将矿业权出让协议明确列入行政协议范围。矿业权出让协议纠纷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矿业权出让协议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

2. 合同关系

(1)国家机关与相对人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与行使公权力无涉,是典型的民事合同。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缔约程序等特别规定外,适用《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注: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私人未与政府订立合同,而参与政府优惠政策执行的,就该政策制定所发生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3. 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

(1)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权益时,须依《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或国家机关亦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中的权利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商标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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