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修什么,在农村承包100亩耕地?
可以种植黄芩。
1、种植前景
黄芩时中药材市场上的大宗品种,多年来一直畅销不衰,而且长期出口海外,它喜温暖的气候环境,耐寒力极强,对于土壤的要求不严,一般土壤皆可种植,在排水不良地块不宜种植。它可和小麦套作,在收获小麦播种,在干旱地区种植时不浇水施肥,三年后即可收获,如果在好地种植,一年即可种植。随着它的市场需求增长,它的价格也在平稳上升中,种植前景可观。
2、种植成本
以一亩地为例,黄芩的适应力强,对于地块要求不高,但是为了提高产量,最好选择地力较好的地块种植,一般每亩的租金是600元左右。每亩一般需幼苗1万株左右,以如今的市场价格计算,苗种价格在700元左右,外加上化肥200元,人工管理300元以及采挖、栽种、晾晒的费用,每亩的成本在3000-3500元左右。
3、种植效益
黄芩在淮河以南地区种植时亩产量一般为300公斤左右,黄河以北的地区亩产量一般为280公斤,而东北和西北的亩产量一般为350公斤,这时因为北方日照长,有利于黄芩根系生长。按如今市场收购价10元一斤算,收益在5600-7000元之间,除去成本,每亩可获纯利2000-4000元左右,是小麦的三倍收益。
4、市场前景
黄芩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它的衍生产品也是日益增加,而目前野生的黄芩数量极少,而近年来黄芩的价格也一直稳定,所以今后黄芩的市场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
农村建养殖棚违法吗?
农村建养殖棚不违法,还有补助。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建造养殖棚,对应当地政策,这样不但不违法,还有相关补助和技术支持。
首先来看看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如果没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建设的养殖棚是不合法的,可能会被政府要求拆除,并罚款警告。那么什么样的养殖棚可以建造呢?
要根据你当地的发展,以当地主推养殖业为主,向乡镇里面申请建造养殖棚,并保证养殖棚的用途只用于养殖。下面我举个例子。
我们县主要发展蚕桑,鼓励农民栽桑养蚕,只要是申请建造养蚕大棚就可以无条件申请到,可以在安全的地方建造大棚。而且大棚的质量达标,规模达到县内规定,就能申请养殖大棚的补助,一般6~8万元。对于当地农民有很大帮助。
另外,经过审批通过之后,修建养猪场,养羊大棚等也能批准。现在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农民养殖创业是好事,只要合理修建合理运用是很容易通过审批的。
如果想搞养殖,请先向上级申请大棚修建资格,有可能得到政策支持,领取补助。如果私自修建,不仅要被拆除,还面临违法或罚款,得不偿失。谢谢支持,欢迎补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意思是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对于这个集体用地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等到当地的部门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处理这个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质就会不一样。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安设用地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
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
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
三、改革是关键
征地制度既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基本制度,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切实解决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征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指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就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一)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多年来,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实践中,现行征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逐年增加,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导致涉及征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这既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有效的纠纷调处和裁决机制缺乏有关。征地引发的问题,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公布并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较大幅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缩小征地范围和留地安置等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种方式,为改革征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这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也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规范征地程序,就是通过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就是从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的要求,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补偿外,还能通过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并且所获得的增值收益要向个人倾斜。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强有力举措,必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为切实解决征地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求我们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统筹考虑,同步研究、系统设计、协调推进,平衡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综合上面所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是属于可以开发和建设的用地,也是可以给当地带来收益的土地,但这种类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乱进行出让和买卖的,所以,土地的类型有很多种,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教育用地划拨和出让区别?
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1)土地划拨性质: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让性质: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1)土地划拨取得方式: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获得批准,给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期限不同
(1)土地划拨使用期限: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4.权利义务不同
(1)土地划拨权利义务: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让权利义务: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5.房屋类型不同
(1)土地划拨房屋类型: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2)土地出让房屋类型: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以上5点就是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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