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划线预算叫什么,制动液多久更换一次比较合适?
些车主总喜欢吹嘘自己刹车油开到报废都没换过。盲目省钱的小白已经开始效仿,但别人的是泥头车,保险管够,你的家用小轿车敢这么拼吗?刹车油不换直接影响制动系统的性能,60km/h以上的速度,风驰电掣的行驶在马路上,刹车失效分分钟就是车毁人亡的惨剧。
刹车油的作用简而言之,刹车油就是刹车系统的介质。在真空助力泵的加持下,放大的压力推动制动总泵释放刹车油,通过管路流动到各个刹车分泵。在刹车油的压力作用下,刹车片就会压紧刹车盘,此时就达到刹车的效果了。以下动图演示了鼓式制动器与盘式制动器的工作原理。刹车油多久更换一次才合适正常的使用时间为2年或者4万公里,不过具体要看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驾驶环境。刹车油有很强的吸水性,所以使用久了会在管路中形成间断的气泡。这些气泡是无效行程的罪魁祸首,就是车主有时候一脚刹车下去毫无反应的原因。北方天气干燥,可以根据油品情况适当延长周期。南方潮湿天气较为严重,空气中的水分偏多,可以提前对刹车油进行保养。从这些前兆寻找更换刹车油的契机1、刹车油的品质出现问题,从刹车油罐可以看到油液变黑,脏污等。2、车主进行连续制动或者紧急制动时,仪表盘的制动灯出现间歇性的闪烁,车辆行驶一段时间后又消失了。3、在中高速制动时,刹车距离明显变长。如果不是刹车片的磨损原因,大概率就是刹车油的问题。4、制动脚感异常,出现发软、无力的情况。严重的时候,将制动踏板踩到底还是没有多大的阻力回馈。软绵绵的脚部感受,基本可以断定是刹车油的问题。5、漏刹车油。此时不仅需要更换刹车油,还要检修油路破损或者接头松动等情况。这种情况非常严重,刚开始开车没有多大感觉。随着油液的滴漏,刹车性能愈发下降,最后导致完全失效。☀高科技介绍☞汽车刹车油检测笔它有一个很别致的雅号:【刹笔】。车主可以自行在网上购买,价格在20元左右。主要可以通过5个参数的亮灯情况进行判定:① 0%:刹车油中几乎不含水,暂时高枕无忧。(完美)② 1%:水的占比<1%,可以继续驰骋。(合格)③ 2%:水的占比<2%,嗅到了一丝危险的气息。(合格)④ 3%:水的占比<3%,此时需要及时更换刹车油。(不合格)⑤ 4%:水的占比>4%,气泡引起的无效行程增多,必须立刻更换刹车油。(不合格)2019年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 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 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难道只能选特朗普连任了吗?
感谢邀请,对于美国“黑料理”横行的总统大选,大家都应该见怪不怪了。尤其对于演技派的特朗普,描黑拜登也是举手之劳。看看特朗普为了竞选干了哪些“好”事?
为了竞选,特朗普改疫情数据据美国《国会山报》等媒体5月16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州公共卫生与环境部对计算新冠肺炎死亡人数的标准进行了重大更改,使得该州的新冠肺炎累计死亡人数下降约25%。科罗拉多州公共卫生与环境部调整标准,使该州的新冠肺炎累计死亡人数从1150多人降到了878人。卫生部门声称,只有这878人“直接死于新冠肺炎”。原来如此!科罗拉多州修改了死亡数据,美国政府也要修改死亡数据了吧?
当地时间5月13日,《每日野兽》爆料称,特朗普竟然通过白宫的行政手段施压美国疾控中心,修改新冠病毒感染致死人数的统计方法,从而让美国新冠疫情的统计数据不那么难看。虽然特朗普此举遭到《商业内幕》《国会山报》等多家媒体的强烈反对,遭到美国专家——CDC主任雷德菲尔德、CDC负责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安德森、在美国具有极高声望的防疫专家福奇的强烈抗议,但特朗普执意要这样做。
为了竞选,特朗普随时带着“诬陷”中国的小抄美国最近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了一份57页的共和党备忘录,其中内容包括抹黑中国,批评中国导致了全球疫情的爆发,以及回答任何有关新冠状病毒的问题,无情地聚焦于攻击中国,这份备忘录真的是刷新了美国的下限。
在这份备忘录被揭示给了美国公众,立即引发了美国人民的一片哗然,在网上掀起了一阵批评浪潮。美国分析人士指出,共和党的策略旨在转移矛盾,掩盖美国政府对疫情反应不足的事实。美国的这种“阴谋论”实际上可能已经计划了很长时间,从认为病毒源自中国的诡辩,到特朗普要求中国赔偿疫情所带来的经济严重损失。
现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政治上还是官方上,正悄悄地将注意力转向中国。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中国进行调查,许多国家声称中国隐藏了传染病并且要求中国进行赔偿等等。这种“阴谋论”可以说越来越真实,对中国的威胁也越来越大。特朗普也乐此不疲的背诵小抄,去取悦他的选民。
为了竞选,在死神脚下复工据CNN最新报道:“特朗普在取悦那些失去工作的美国人,而不是那些失去生命的”,特朗普无疑是在进行一场政治豪睹。
复工后的“惨烈”已经释放危险信号。
据美国国土安全部最新疫情报告,美国3个州自5月11日重启当地部分行业之后引发新冠感染病例大幅反弹,其中佛罗里达州南部棕榈滩、南加州圣伯纳迪诺、阿拉巴马马歇尔等三个地方新增新冠病例突出,已变成疫情新热点。其中:佛罗里达州重启部分行业后,新冠病例周增幅达71%;南加州圣伯纳迪诺比前一周增加一倍;阿拉巴马的马歇尔地区,重启之后新增病例较上一周增加5倍。
要连任不顾民众生命的特朗普,你的人性被魔鬼践踏了吗?尚有良知的话,赶紧停止复工。
拜登“叛国”?背后的是否有特朗普黑手?
近期乌克兰方面将一段疑似拜登的通话录音公布出来,表示拜登向乌克兰前总统波罗申科以权谋私,称拜登干预乌克兰对拜登之子调查一事,并且质疑了乌克兰前总统叛国。这么做的意思即是和波罗申科算账,也是间接的表明在支持特朗普。乌克兰国会议员杰尔卡对记者表示,指证乌克兰前总统和拜登串通一气,出卖国家、滥用职权,并且相关证据已经交给了国家检察院。
在检查员收到有关凭证之后,检察长与总统经过商讨之后,决定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如果真的被定为叛国,拜登今年的总统选举之路将会彻底告终。即使在民众里的呼声已经超过了特朗普,有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众议院院长佩洛西等人的支持,但是通敌叛国是不可原谅的罪,所以那别说是竞选总统,恐怕自身都难保。但是波罗申科表示这个通话录音是伪造出来并且对他们俩进行诋毁污蔑,波罗申科的一位律师表示,称国家总统本不应该干预这件事情的任何发展,甚至会影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不管这件事真实与否,美国竞选的火药味是越来越浓了。
结语这一场竞选大戏,入戏的人酣畅淋漓,无辜受伤害的美国民众痛哭流涕。
友友,你怎么看?
如何辨识政府的采购项目的属性?
1.包含货物(设施设备)和服务(施工安装)的采购项目.该类项目,名称上一般含有“工程”二字,一是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界定。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则应定性为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无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还是建成后对这些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改造,选用招标方式时,均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未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即与工程建设无关,则应为单独的设施设备(含施工安装)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二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或造价清单进行界定(主要适用于单独采购含有施工安装的设施设备项目)。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低于施工安装等费用,应当成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之,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超过施工安装等费用,则应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无法根据清单确定项目属性,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属性。
2.不包含货物(设施设备)或仅包含小量施工材料的采购项目。
该类项目,其名称往往也含有“工程”二字,如“设施设备维修工程”“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展厅、舞台等临时架搭建工程”“交通标线施划工程”等,主要涉及“工程”与“服务”的辨识,可根据项目实施后是否构成固定资产进行界定。如果该类项目经施工后构成固定资产,或者属于一次性的对原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造,则属于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该类项目经施工后不构成固定资产,或虽与固定资产有关,但非一次性的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造,而是经常性的维修维护,则应属于服务项目,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规定,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也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社会投资,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理范畴,不应纳入政府采购。如果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则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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