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设施是哪个部门,交通设施都指的是什么?
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交通系统保障安全正常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车站.通风亭.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等设施。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证交通顺适,全面发挥道路的功能,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措施,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交通设施按功能及产品分类:停车场交通设施,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市政道路交通设施,轨道(含铁路)交通设施等等。交通设施主要产品包含:车位锁、车轮锁、路桩、路锥、挡车器、护栏、铁墩、反光镜、球面镜、阳光棚弹立柱、减速带、隔离墩、道钉、轮廓标、道闸、法栏杆、自行车架、防撞桶、岗亭岗台、反光护角、警戒带、反光膜、坡度板、防眩板、反光衣、太阳能灯灯、灯箱、电动门、各种标志标牌、各种冷漆热熔标线、车位线、反光材料、路锥、橡胶路锥、护墙角、防撞桶、隔离墩、防眩板、水马、防撞筒、减速带、车位锁、反光标志牌、橡胶柱帽、轮廓标、道钉、弹力柱、三角警示架、广角镜、警戒线、护栏带、晶彩格、交通服、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太阳能爆闪灯、太阳能黄闪灯、梅花灯、LED指挥棒等产品。
交通状态分类?
1、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是一种在规定时间内交换和更换的浅色信号。它的主要是由红光,绿光和黄光组成。红灯表示没有交通,绿灯表示允许,黄灯表示警告。
2、交通标志:
交通设施厂家介绍到交通标志是用在道路设施使用文字或者是符号来传达指导,限制,警告或指示。
3、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是一种交通安全的设施,也包括了各样的道路标记、箭头、字符、高程标记,凸起的道路标志和道路边缘的轮郭标记。它是可以与道路标志一起使用又或者是单独的使用。交通标志的功能是控制和引导交通,例如,实施交通分流,渠道水平交叉,宣布交通控制指令,预测道路状况,以及执行法律。
4、交警指挥手势:
交通设施厂家介绍到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一种特别的交通信号和动态灵活的交通引导方式,它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来指挥,例如在道路上发生群众活动时,国家的领导人所采取的车辆正在经过道路,特别是在短时间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如果不能正常使用,应灵活引导和引导交通,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流畅
江苏交控是什么单位?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交控”)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四项职责:
一是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
二是负责省铁路集团、省港口集团、东部机场集团的出资任务。三是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过江桥梁的运营和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全省88%的高速公路,管辖里程4381公里,其中跨江大桥7座(分别为江阴大桥、苏通大桥、润扬大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五峰山长江大桥),收费站364个,服务区97对。四是依托交通主业,负责涉及金融投资、电力能源、客运渡运、智慧交通、文化传媒等相关竞争性企业的经营管理。
当政府发布灾害预警信号怎么做?
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第十五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中的各类预警信号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